为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稳定和扩大城乡就业,5月4日,省政府办公布的《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健全完善政策体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提升发展质量等5方面提出22条措施,并公布了20项重点任务清单,促进个体经济更好发展。
主要目标分3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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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提出主要目标:到2025年,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环境更加优化,个体工商户总数稳中有进,结构更趋合理,质量显著提升,活跃度达到65%以上,实有个体工商户数在全国排名上升1位。到2030年,个体工商户活跃度力争进入全国前列,每千人拥有个体工商户数力争进入全国前10位。到2035年,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和法治环境更加完善,个体工商户在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改善民生、带动创业创新等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
多项政策
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健全完善政策体系方面,多项政策措施给予扶持力度。其中,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按照规定给予项目补助。
完善创业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助、社保补贴等各项政策。积极支持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工、脱贫人口、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刑满释放人员等10类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对上述群体10万元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要求,按照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强化金融政策支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按照规定给予担保费补贴。落实降低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免收银行账户服务费,减收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助力解决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其中,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符合条件的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可按照规定申请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3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要结合实际加大资金救助、税收和房租减免等政策帮扶力度。
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市场、闲置厂房等场地资源为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允许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时间划定区域内摆摊经营。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特色商圈、步行街、便民生活服务、县域商业体系等建设。在开展市容环境治理时要充分考虑个体工商户经营需要和实际困难,有效实施引导帮扶,加强经营场所供给,避免“一刀切”关停或影响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线上经营模式,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加快税费政策兑现。
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推进准入退出便利化。实行个体工商户登记智能化审批,推行个体工商户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电子发票同步发放应用。
提供集成高效服务、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强交通物流、金融、公用事业等重点领域收费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在严守法律、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提高执法容忍度和发展宽松度,综合考虑个体工商户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强化事前预防,前移监管关口,建立健全事前指导、风险提示、劝诫、约谈、回访等制度,加强违法违规行为预防教育和敦促纠正,引导个体工商户合法规范经营。
挖掘培养“老工匠”“老艺人”
着力提升发展质量方面,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将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分型实施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鼓励支持“名特优新”4类个体工商户创新发展,支持培育一批知名小店和“网红店铺”;鼓励各地依托区域文化资源、地理标志产品等特色优势,打造民俗旅游接待、土特产品销售、特色餐饮服务等领域的经营样板;挖掘培养以弘扬民间传统技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己任的“老工匠”“老艺人”,打造更多小而美、小而精、小而专、小而优的个体工商户;鼓励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
深入实施“个转企”行动,统筹推进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帮助“个转企”企业降低转型成本。同时,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提高知识产权能力、支持融通协同发展。(都市时报全媒体记者庞继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