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榆林化学组成联合体参与内蒙
(相关资料图)
古康乃尔公司破产重整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东
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东华科技”)2021 年
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13 号
——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榆林化学”)组成联合体参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康乃尔公司”、“内蒙古康乃尔”)破产重整暨关联交易事
项(以下简称“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破产重整,协议约定重整投资款由公司承担 60%,榆林化学承担 40%。联合体已与
内蒙古康乃尔、内蒙古康乃尔管理人签订《意向投资协议书》
,并于近日达成《重
整投资协议书》。根据《重整投资协议书》,本次投资标的对应的资产估值为人民币
成后的负债为 107,172.5328 万元。联合体预计支付现金为 31,827.4672 万元,其中:
公司预计支付金额为 19,096.4803 万元,榆林化学预计支付金额为 12,730.9869 万元,
用于偿还重整程序中内蒙古康乃尔的除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外债务。
全资子公司;陕煤集团现持有公司 20.77%的股份。公司与榆林化学构成《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第(三)项“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所称的关联关系,公司与榆林化学签订《联合体协
议》,组建联合体意向参与康乃尔公司破产重整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与榆林化学组成联合体参与内蒙古康乃尔公司破产重整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有效
表决票 7 票,其中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
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届时公司股东陕煤集团作为关联股东对该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和重组上市。
裁定等法律程序具有不确定性;重整完成时间等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介绍
榆林化学成立于 2017 年 12 月,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610800MA708M1D63,法定代表人为宋世杰先生,注册资本为 1,204,800
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在陕西省榆林市榆神工业区管委会 412 室,主要从事煤制活性
炭及其他煤炭加工、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碳减
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等业务。
榆林化学为陕煤集团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
(二)榆林化学业务和财务数据
榆林化学主要负责陕煤集团“煤炭分质利用制化工新材料示范项目”的规划、
建设和运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榆林化学总资产 2,382,444.37 万元,净资产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榆林化学总资产 3,088,889.21 万元,净资产 1,071,595.52
万元;2022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50,663.56 万元,净利润-8,620.02 万元(未经审
计)。
(三)构成关联关系的说明
陕煤集团现持有公司 20.77%的股份。公司与榆林化学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第(三)项“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所称的关联关系。
(四)其他情况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以及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等途径查询,
榆林化学不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联合体投资情况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书》,联合体出资后将取得内蒙古康乃尔 100%股权,股权
对应的资产为除剥离资产外的内蒙古康乃尔所有资产。本次投资标的对应的资产估
值为人民币 13.9 亿元。公司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价款选择留债清偿,内蒙古康乃尔
重整完成后的负债为 107,172.5328 万元。联合体预计支付现金为 31,827.4672 万元,
其中:公司预计支付金额为 19,096.4803 万元,榆林化学预计支付金额为 12,730.9869
万元。用于偿还重整程序中内蒙古康乃尔的除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外债
务。公司同意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价款做留债处理,由内蒙古康乃尔筹措资金,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以内蒙古康乃尔为主体进行融资或者经营所获收益,偿还公司享有
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部分。
(二)内蒙古康乃尔财务和资产评估情况
内蒙古康乃尔管理人委托内蒙古谂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内蒙古
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委托内蒙古谂达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审计、评估情况如下:
值审定值为 458,918.90 万元,负债账面价值审定值为 314,148.66 万元,所有者权益
账面值审定值为 144,770.24 万元。此次审计仅按照企业账面价值进行审计调整,未
考虑往来账款的坏账准备与长期闲置而造成的资产减值。
内蒙古康乃尔资产评估总额为 123,284.19 万元。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内蒙古康乃尔在本次破产重整中将通过现金支付、留债等方式对债务进行清
理。联合体报价以内蒙古康乃尔完成债务清理后的 100%股权价值为依据确定,并
由内蒙古康乃尔债权人会议审议并经法院裁定。
五、《联合体协议》及《重整投资协议书》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榆林化学签订的《联合体协议》
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主导联合体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并有权代表联合体全
体成员对接、处理与本次重整投资有关的各项具体事务。榆林化学负责配合、协助
公司处理内蒙古康乃尔破产重整的各项事务。
投资人招募程序中的投标保证金/尽调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公司承担 60%,榆
林化学承担 40%,统一由公司向管理人缴纳。
该项目的重整投资款,由公司承担 60%,榆林化学承担 40%,统一由公司向管
理人支付。
对重整后内蒙古康乃尔的公司治理、该项目续建及运营等事项,由联合体成员
另行签署协议予以明确。
(二)联合体与内蒙古康乃尔、内蒙古康乃尔管理人达成的《重整投资协议》
公司、榆林化学、内蒙古康乃尔、内蒙古康乃尔管理人达成了《重整投资协议
书》,具体内容如下:
建投产,实现内蒙古康乃尔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和价值,保障职工队伍稳定,维护全
体债权人合法权益,以合作共赢的方式促进项目所在地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乃尔的重整投资人。公司为联合体投资人的牵头人,有权代表联合体及全体成员对
接、处理与本次重整投资有关的各项具体事务;公司与榆林化学对本次重整投资承
担连带责任。
围为除剥离资产外的内蒙古康乃尔的全部资产。投资标的对应资产估值为 13.9 亿
元。
准至内蒙古康乃尔股权过户至联合体名下的期间为过渡期。内蒙古康乃尔、管理人
同意在联合体支付履约保证金当日后,先行将相关资产交付给联合体占有使用,以
使内蒙古康乃尔乙二醇项目尽快续建。管理人应协助蒙古康乃尔、联合体办理开展
生产经营活动及融资活动所需的各项资质、认证手续。
内支付 5,000 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联合体分三期支付 31,827.4672 万元作为投资款。
公司 107,172.5328 万元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建设工程债务由内蒙古康乃尔留债清偿。
一期投资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内蒙古康乃尔 100%股权变更登记至联合体,其中:
公司持股 60%,榆林化学持股 40%。
《重整投资协议书》还规定了职工安置、剥离资产的处理、有关债务的处理、
重整计划的制定及执行监督、违约责任、免责、通知和送达、协议生效和终止、不
可抗力、争议解决等条款。
六、联合体参与内蒙古康乃尔破产重整方案
(一)重整投资范围及方式
围为除“内蒙古康乃尔持有的内蒙古富德鲁康有限公司 65%的股权;内蒙古康乃尔
对内蒙古富德鲁康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与苯胺项目相关的设备,仅指内蒙古
康乃尔与大连悦丰万鑫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仓储合同》项下,现存放于大连
港的全部设备及无形资产;留抵退税款(具体金额以截止内蒙古康乃尔重整受理日
税务机关系统记载金额为准)”(本公告中统称“剥离资产”)外的内蒙古康乃尔
所有资产。
内蒙古康乃尔 100%的股权,其中:公司持股 60%,榆林化学持股 40%。
(二)报价依据及投资金额
对债务进行清理。联合体报价以内蒙古康乃尔完成债务清理后的 100%股权价值为
依据确定。
(1)资产价值:根据内蒙古谂达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
告书》,以 2022 年 9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在模拟清算状态下,内蒙古康乃尔资
产评估总额为 123,284.19 万元。同时,结合通辽中院实施的 2 次拍卖及 1 次变卖均
未成交等情形,确认收购范围内的内蒙古康乃尔资产的价值为 13.9 亿元。
(2)偿债方案:公司选择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价款留债清偿,内蒙古康乃尔
重整完成后的负债为 107,172.5328 万元。
(3)投资金额:在上述条件下,内蒙古康乃尔 100%股权的价值约为 31,827.4672
万元。联 合体预 计支 付现金 为 31,827.4672 万 元,其 中:公 司预计 支付 金额为
(三)资金来源及支付安排
康乃尔《重整计划(草案)》经通辽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联合体向
管理人支付现金 6,500 万元作为第一期投资款;内蒙古康乃尔、管理人完成《重整
投资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后 10 个工作日内,联合体向管理人支付现金 10,500 万元
作为第二期投资款;自内蒙古康乃尔《重整计划(草案)》经通辽中院裁定批准之
日起 120 个工作日内,内蒙古康乃尔、管理人完成《重整投资协议书》约定的义务,
完成义务后 10 个工作日内,联合体向管理人付现金 9,327.4672 万元(加上意向金
(四)偿债方案
根据管理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内蒙古康乃尔负债情况如下:
(1)有财产担保债务(即设定的抵质押、留置或参照有财产担保债权处理的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计 114,110.6216 万元(含待确认部分);
(2)职工债务计 2,972.4205 万元;
(3)税款及社保债务计 1,982.6165 万元;
(4)普通债务(含工程款中不具有优先受偿权的部分)计 235,299.6564 万元。
(债务情况最终以管理人审查并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及法院裁定确认的为准)
( 1 ) 参 照 有 财 产 担 保 的 优 先 债 权 足 额 清 偿 。 经 公 司同 意 , 公 司 享 有 的
(2)职工债权、税务债权及社保债权、小额普通债权按 100%清偿。
(3)其他普通债权中按比例清偿,具体清偿比例根据管理人最终确认的债权
情况确定。未能清偿的部分,依法予以豁免。
(4)留债清偿的具体安排
自 2023 年起留债期限为 3 年;自内蒙古康乃尔运营期(2024 年)开始逐年还
本付息,按照运营期开始当年 50%、次年 50%的比例还本,并按照未偿还本金的金
额付息;留债利率为五年期 LPR,自《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次日
起算;在内蒙古康乃尔清偿完毕前,债权人仍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职工安置
内蒙古康乃尔 19 名在职员工将按照“员工自愿、全员接收”的原则予以安置。
(六)项目续建投产方案
在 2023 年底前完成 30 万吨/年乙二醇装置的建成投产,即该项目装置打通流程,
产出合格的乙二醇产品。
七、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公司与榆林化学组成联合体参与内蒙古康乃尔破产重整工作,与内蒙古康乃
尔、内蒙古康乃尔管理人已达成《重整投资协议书》。破产重整完成后,除内蒙古
康乃尔 19 名在职员工外,不涉及其他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不产生新的同
业竞争;不存在导致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的不分开、不独立情况;也不存在公
司高层管理人员人事变动等情形。
八、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榆林化学组成联合体,参与内蒙古康乃尔破产重整,可保障实现公司对
内蒙古康乃尔的债权,符合公司实业发展需要。
(一)与榆林化学组成联合体的原因
榆林化学具有丰富的生产管理经验和成熟的产品销售渠道。公司与榆林化学组
成联合体参与内蒙古康乃尔的破产重整,有利于提高内蒙古康乃尔后续生产经营管
理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公司实现相关债权的影响
根据《续建投产方案》,内蒙古康乃尔 30 万吨/年乙二醇装置将在 2023 年底前
建成投产,即该项目装置打通流程,产出合格的乙二醇产品。
根据内蒙古高院、通辽中院相关判决,公司对内蒙古康乃尔建设工程债权拥有
优先受偿权。《重整投资协议书》明确,公司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价款采取留债清
偿方式,留债期限为 3 年;内蒙古康乃尔自运营期开始逐年还本付息,按照运营期
开始当年 50%、次年 50%的比例还本,并按照未偿还本金的金额付息;留债利率为
五年期 LPR,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次日起算;在内蒙古康乃尔清偿完毕前,
公司仍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保障实现公司对内蒙古康乃尔的债权。
(三)对公司业务发展的影响
公司在“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实业化”发展战略,积极布局高端化学新
材料业务。公司拥有先进的乙二醇工程技术和乙二醇下游产品的技术储备,可以稳
妥有效地开展该项目的续建工作,确保生产装置达标达产。同时,公司可以此生产
基地为平台,开展乙二醇及下游产品的技术研发,形成并巩固在乙二醇产业链上的
工程和实业优势。破产重整完成后,公司将成为内蒙古康乃尔的控股股东,并将其
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可有效提升公司业务规模。
(四)对公司资金状况的影响
根据达成的《重整投资协议书》,本次投资标的对应的资产估值为人民币 13.9
亿元。公司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价款选择留债清偿,内蒙古康乃尔重整完成后的负
债为 107,172.5328 万元。在上述条件下,公司与榆林化学联合体预计支付现金为
资,不会对公司资金状况等产生影响。
九、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披露日与榆林化学等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情况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披露日,公司与榆林化学等关联方未发生关联业务。
十、监事会对与榆林化学组成联合体参与内蒙古康乃尔破产重整事项的审议情
况
与榆林化学组成联合体参与内蒙古康乃尔公司破产重整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联合体参与内蒙古康乃尔的破产重整,通过重启续建内
蒙古康乃尔 30 万吨/年乙二醇项目,可保障实现公司对内蒙古康乃尔的债权。该事
项符合公司“十四五”实业化发展战略,并契合公司在乙二醇领域的工程和技术优
势。公司与榆林化学组成联合体,可依托榆林化学丰富的生产管理经验和成熟的产
品销售渠道,有利于提高内蒙古康乃尔后续生产经营管理水平。该事项的审议程序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独立董事对与榆林化学组成联合体参与内蒙古康乃尔破产重整事项的事
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事前审查,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发表事
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如下:
利用制化工新材料示范工程”建设运营平台公司。公司与榆林化学在工程建设、项
目投资等方面保持良好合作,本次组成联合体,有利于发挥各自优势,盘活内蒙古
康乃尔乙二醇项目,并提升内蒙古康乃尔后续生产经营能力。
义务;同时将另行签署协议,明确对重整后内蒙古康乃尔的公司治理、项目续建及
运营等事项,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权。同时,公司在“十四五”期间确立了“实业化”战略,布局高端化学品生产等
实业业务。本次与榆林化学组成联合体参与内蒙古康乃尔破产重整,有利于公司实
现对内蒙古康乃尔的债权,夯实高端化学品生产的实业业务,促进公司业务转型和
规模提升。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关
联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将适时召开股东大会予以审议,届时公司股
东陕煤集团作为关联股东对该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榆林化学对联合体参与内蒙
古康乃尔破产重整事项尚需履行榆林化学内部审批程序、
《重整计划(草案)》尚需
经法院裁定。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益输送的情形,不会对上市公司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公司与榆林化学组成联合体参与内蒙古康乃尔公司破
产重整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
榆林化学组成联合体参与内蒙古康乃尔公司破产重整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核查意见》
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学孔 周梦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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